首席評論
  □滕朝陽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這個條例是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在2002年條例的基礎上加以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貫徹並體現了科學發支票借款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對幹部選任中公眾普遍關註的問題都做出了清晰回答,比如首次明確“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首次詳細規定“破格提拔”標準等等,既有很強的原則性,又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幹部任用條例》明確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屬於這種情形的官員,就是人們俗稱的“裸官”。應該說,“裸官”在十幾年前就存在,但那個時候,浮出水面的“裸官”還不多,租辦公室問題暴露得也還不充分,而制度建設一般都具有滯後性。隨著“裸官”現象的普遍化傾嚮日益顯現,“裸官”給社會造成了物質和精神的雙重重創,必須以正式制度的形式對此作出回應。因此,《幹部任用條例》有很強的現實性,也必將對包括“裸官”在內的社會現實產生強有力的規範作用。
  將“裸官”從考察對象中排除,強調了一條為官底線或高壓線:假如你是一名“裸官”,那麼你將失去任何升遷機會。在從前,這是人們的共識,而如今則是必須執行的制度規定。是想在仕途上走得更遠,還是決定做“裸官”,官員只能選擇其一。人們自然不會認為所有的“裸官”都是貪官,都會有朝一日捲款潛逃,但不少“裸官”的種種表現及機車借款其危害,使人們有理由認為“裸官”掌握重要權力是不安全的,他們獲得提拔重用也是不可靠的。因此,用選任制度阻斷“裸官”的上升通道就具有現實合理性和正當性。這樣做,和官員個人的才能、品行無關,而與官員的家庭狀況以及一般的人性有關。
  《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事項報告情況。這就為防範“邊裸邊升”又加了一道防線。假如一名官員是“裸官”,而又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並且得以矇混過關,僥幸地列為擬提拔的考察對象,那麼也未必就能繼續僥幸下去。如果在《幹部任用條例》施行之後依然發生“裸官”升遷的案例,那麼,把“裸官”列G2000為考察對象的領導和組織、對擬提拔的“裸官”進行考察的領導和組織,所有參與其事的主體都難辭其咎,絕不是一句輕飄飄的疏忽或一篇認識深刻的檢查就可以推卸責任。
  此前,中紀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隨著《幹部任用條例》的發佈施行,相信這個針對“裸官”的任職崗位管理辦法不久也會出台。《幹部任用條例》明確規定“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也就是不得提拔,那麼,有些地方關於“裸官”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的有關規定,是否可以並行不悖呢?我們認為,對“裸官”的任職崗位實行嚴格桃園婚禮佈置管理和嚴格要求,不僅符合《幹部任用條例》的原則要求和精神實質,而且是真正“結合實際”地遵照執行。
  (作者為北京青年評論家)
  滕朝陽  (原標題:以制度剛性阻斷“裸官”上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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