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為依法懲治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犯罪活動,解決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近日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對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生產和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以及共犯、賭資、賭博機的認定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對設置10台以上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或者設置2台以上賭博機、容留未成年人賭博,或者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2台以上賭博機等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對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或者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或者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等行為,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意見》強調,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設置游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原標題:中小學旁設2台賭博機按開設賭場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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