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旨在調解官民之間行政爭議的《北京市行政調解工作辦法》昨天對外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調解時限一般10個工作日內辦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征求意見稿對行政調解在經費保障和機構人員、場所設施保障方面作出了原則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行政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同時,行政調解時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行政調解期限,避免久調不決,並提示其就爭議糾紛尋求行政覆議、訴訟、仲裁救濟的時效期間。具體來說,行政機關實施調解,應當自行政調解啟動後10個工作日內辦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對於負有行政調解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些禁止性規定,對於存在明知行政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不及時、主動進行調解的;屬於行政調解範圍,經當事人提出申請,但拒絕進行調解的;強制、脅迫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的;存在徇私枉法、與他人惡意串通等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等9種行為,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名詞解釋·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原標題:行政調解不超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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